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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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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电信等行业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加快开票量大的行业(如电信、电商、快递、保险、住宿、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二、自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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