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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税发〔2011〕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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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质量,提高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现将《陕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局,请积极试行,并将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总结上报省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流程,促进我省外贸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被评定为不同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制定并运用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负责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标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设置A、B、C、D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一)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企业,且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

(二)年创汇额2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四)有专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核算准确,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档案资料。

(五)未被列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四款至第六款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B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级的出口企业;

(二)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年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上;

2、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出口企业办理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申报退税总条数的5%;

第七条  下列出口企业不参与A级、B级的评定, 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二)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被列为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企业的出口企业;

(四)农副产品出口企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D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的;

(三)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四)评定前两年中有一年函调异常回函份数超过函调总份数的20%;

(五)评定前两年内有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

第九条  不符合A级、B级以及被认定为D级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退税业务,按照C级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A级出口企业,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质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第十一条  对B级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第十二条  对C级出口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实施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先进行人工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

另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年终一次办理退税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实行按月审核审批办理退税的办法;对总局特别关注企业以及农副产品企业,必须加强函调,对函调部分暂缓审批,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D级出口企业,除按C级企业进行申报审核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以下措施: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年终一次办理退税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实行按月审核审批年终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审批,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按季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货物流、资金流、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全面地评估分析,对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由地市以上(含地市)国家税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评定与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对申请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A级、B级的,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初评后,再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认定(附件一)。对申请A级的,还要征求海关、外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没有重大异议的,可确定为A级。相关部门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研究后再予以确定。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和D级的出口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后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将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情况及时通知出口企业(附件二),便于出口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管理等级进行退(免)税申报。自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的次月至下一个评定工作结束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对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分类管理情况汇总并及时上报省局。

第十七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将A级出口企业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查询。

第十八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降级管理。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案件查处中发现出口企业已经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分类管理等级的,应及时降低其分类管理等级,发现出口企业有隐瞒出口业务真实交易行为的,直接降为D级。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评定期更高管理等级的评定。

因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情形以及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D级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或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年出口额”,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出口额的平均值(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等级期间年平均出口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延期申报条数”、“总申报条数”,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相关记录条数的年平均值(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等级期间相关记录条数的年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通过率”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等级期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不足”、“不超过”、“不满”均不含本级,“超过”、“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Ο一一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申请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出口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海关编码

注册类型(生产/外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退(免)税认定时间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税信用等级

 

是否是1船舶生产企业;2、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企业;3、总局特别关注企业;4、农副产品企业

 

年出口额及比重

/

净资产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分类管理等级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填列

企业类型(生产/外贸)

/

纳税信用等级

/

有无发现国税发

200624号规定情形

 

是否是1船舶生产企业;2、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企业;3、总局特别关注企业;4、农副产品企业

 

年出口额及比重

/

年未申报、逾期申报率

/条数

/

退(免)税审核通过率

年办理延期申报比例

净资产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是否属于新办企业

 

有无逃税、骗税、虚开或正在查处或骗税嫌疑等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考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         级。      

经办人:

负责人: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经复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         级。                

复核人:

负责人:

                     

 

地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认定表为A4型竖式,一式4份,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

编号:

 

————————(海关代码           ):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评定(认定)你单位的管理等级为   级,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相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措施。

 

 

                          主管国税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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