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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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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特此公告。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第8位至12位,除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总局编码外)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普通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区范围内开具使用。

外省来陕经营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1万元保证金。发票保证金交入代保管资金账户。”

三、删除第四十一条。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发票防伪措施变更后,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将库存剩余的防伪专用品进行销毁。”

六、删除第五十五条。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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