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字税〔2016〕 10号)的规定,为确保我省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保险企业在营改增后发票使用、税款缴纳等衔接有序,现将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等3844户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总范围
我省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等4244户保险企业的总分支机构,自2016年5月1日起,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各保险企业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由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汇总缴纳增值税保险企业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发票使用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可向各自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也可以使用其上级机构(包括上级的上级,但不包括在我省境外的上级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统一领取的发票。两种发票领用方式,各分支机构仅可选择其一,不得同选。
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由上级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统一领用的各类发票,也可以使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用的发票。
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时,因汇总纳税导致“一窗式”比对不符的,由发放发票的国税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进行解锁。
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保险企业总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
三、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纳入增值税汇总缴纳范围的总机构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纳入增值税汇总缴纳范围的分支机构,可以总机构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由总机构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申报抵扣。
纳入增值税汇总缴纳范围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本机构名义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由分支机构进行认证或者向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并填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进项税额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逐级传递至总机构申报抵扣。
四、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总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查补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缴纳。纳入增值税汇总缴纳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其开票信息及未开票收入信息,可以填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销项税额信息传递单》(见附件3),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逐级传递至总机构申报纳税;也可以通过税控设备服务商的销项信息汇总平台传递至总机构申报纳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由总分支机构在预缴期限内分别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不动产购买方、承租方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由销售方、出租方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发票。
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缴纳范围的分支机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其他事项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类事宜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施。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缴纳范围的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类事宜由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施。
本通知事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汇总缴纳增值税保险企业总分支机构名单(1-4244)
2.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进项税额信息传递单
3.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销项税额信息传递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