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部分产品是否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一、以下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万寿菊干花颗粒、芦荟凝胶丁及颗粒、芦荟烘干片、石斛、油鸡枞、香肠(不含西式火腿肠等熟制产品)、熊胆粉、魔芋精粉、腐乳。
二、以下产品不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松香、松节油、醋、酱油。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不相符的,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