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自2013年6月10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封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