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部分试点企业(产品)新增、调整、取消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增加以下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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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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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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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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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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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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桉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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桉叶油(70%桉叶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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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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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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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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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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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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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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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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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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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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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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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壳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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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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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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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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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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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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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茶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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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炼茶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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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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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以下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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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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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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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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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玛卡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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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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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酒(产品酒)6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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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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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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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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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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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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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赤水源酒业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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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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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酒(产品酒)6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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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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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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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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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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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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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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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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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雷特生物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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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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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鸡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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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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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鸡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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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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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以下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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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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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24709845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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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粮油工业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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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2467657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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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生隆香料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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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3258739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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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金茂香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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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521754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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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姚安荞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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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321750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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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喜鹊窝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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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245945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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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万兴隆集团油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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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第二条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如有新增纳税人以相同种类农产品生产同类产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
五、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执行;第三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