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以下简称替代种植企业)在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文件要求的农产品,其国内生产销售环节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直接销售的,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二、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的,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三、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销售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将《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证书》、《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产品进口批准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凭证、相关部门核定的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数量、品种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