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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变化事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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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云南省于2013年8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省有关申报事项调整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有关变化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函〔2013〕329号)中,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改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改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云国税函〔2013〕329号的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2)备查资料”,第②点中的“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废止。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云国税函〔2013〕329号的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2)备查资料”,“③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③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云国税函〔2013〕329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为选报资料”,修改为“《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为选报资料”。

五、云国税函〔2013〕32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2)网络申报暂不能办理的业务类型”中,废止“②营改增后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一般纳税人”;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中,废止“介质申报可办理除一项特殊业务除外的所有类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废止“不能办理的业务是:非营改增的预征结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只填主表,不填附表,因此无法使用‘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需网络申报或者上门申报。”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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