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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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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现将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的对象

按季申报的对象暂定为本省辖区内实行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特殊需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月申报纳税。

二、按季申报的税费种类

按季申报的税费种类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

按季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本季度的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前办理本季度申报纳税,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四、按季申报的办理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按季申报纳税人属于查账征收的,应分月填写财务报表,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和方式报送。

五、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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