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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票种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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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全面推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我市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票种进行调整,调整部分普通发票联次和规格,新增和停用部分普通发票票种。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普通发票联次、规格及适用范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7种面额由并列三联调整为并列二联,规格由213 mm×77 mm调整为175 mm×70 mm。适用于不能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且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提供停泊车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50312、13702XX50322、13702XX50352、13702XX50372、13702XX50382、13702XX50392、13702XX50302。纳税人已经领用的并列三联版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新增的普通发票种类、规格、联次及适用范围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增加面值为叁元、肆元和捌元3种面额,规格为175 mm×70 mm,联次为并列二联。适用于不能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且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提供停泊车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50332、13702XX50342和13702XX50362。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加门票和过路(过桥)费类发票。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印制使用的发票为定额发票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定额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发票票种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23033,原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代开发票业务。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64432,原适用于从事公路旅客包车的纳税人。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24132,原适用于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24133,原适用于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21143,原适用于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63162,原适用于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62173,原适用于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国际海运业的纳税人。

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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