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青岛市国税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现将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于2016年1月1日起作废,发票作废后不得开具使用。作废发票包括:发票代码为17位,第1位为“G”的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12位,第6、7位小于“15”的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持有的旧版空白发票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的,以及开具已经作废的普通发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16”版普通发票票面不再注明使用期限。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