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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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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4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4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5年3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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