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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规范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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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及报送发票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的,在启用卷式发票前,应当将该卷发票号码输入非税控电子器具。整卷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打印累计存根联,留存备查。

累计存根联的基本内容包括:本卷发票份数、发票代码、起止号码、使用起止时间、累计金额、累计打印交易笔数等。

二、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保证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和累计存根联可靠、安全,不得丢失,保存期限5年。

三、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方式、格式、渠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季)开具的发票数据。

四、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平推式发票的纳税人,报送的发票数据应包含以下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单位税号、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客户名称、品名(项目)、合计金额、作废或冲红标志。

五、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报送的发票数据应包含以下内容:交易号码、开票单位税号、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客户名称、合计金额、作废或冲红标志。其中:“交易号码”对应的为每笔交易行为,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8位代表年月日,如:2014年3月1日为“20140301”,第9到16位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可包含收款机号、收款人、流水号等内容,但必须保证单笔交易号码的唯一性;“合计金额”为每笔交易行为的合计金额。

六、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旅客运输业纳税人,报送的发票数据应包含以下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单位税号、开票单位名称及发票票面打印内容。

七、凡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若现有软件系统不能够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整提供发票数据的,应及时进行改造。自2014年4月1日起,按照本通告要求开具发票、保存并报送开具的发票数据。

八、对未按照规定保存累计存根联和保存、报送开具的发票数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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