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自2010年9月1日起免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优化纳税服务、维护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和副本封皮)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采购,各地按需领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管理,降低损耗,压缩支出。
三、加强宣传,搞好衔接。各地要迅速将此政策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渠道进行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知晓。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照规定渠道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