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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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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2年12月1日起,湖北省将在陆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航空运输服务业、管道运输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湖北省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即日起,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对你单位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财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确认,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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