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按照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7月申报期起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六、关于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电信企业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