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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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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要求是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规定的式样制作,但目前总局的式样正在制定中。经与总局沟通,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总局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未下发前,目前各纳税人已用的发票专用章仍可继续使用。

二、对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暂按照辽国税函〔1996〕30号的要求式样刻制。

三、对于2011年2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暂按照辽国税函〔1996〕30号的要求式样刻制。

四、待总局统一的发票专用章式样下发后,税务机关将统一安排纳税人进行更换。

特此通知!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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