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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2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注释:第一段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920日起在我省部分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试点推行省内通办业务,自2016121日起黑龙江省所辖全部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将全面开展省内通办业务。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自201711日起在黑龙江省所辖全部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省内通办业务。

(修改为:为优化龙江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税务局自2018年X月X日起所辖全部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3黑龙江省国税局试点办税服务厅明细表.XLS

附件1黑龙江省内通办国税业务范围.doc

附件2黑龙江省内通办地税业务范围.XLS

附件4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明细表.XLS

附件5黑龙江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明细表.XLS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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