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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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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全文于2018723日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现将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冠名发票印制

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要求,现将冠名发票印制程序调整如下:

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并递交《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表》(附件1),首次印制或票样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发票票样。主管国税机关将印制信息传递给省局,由省局安排发票承印单位印制。冠名发票印制完成后由发票承印单位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持《发票领购簿》自行到发票承印单位领取发票。(第一条废止)

二、增设发票种类

(一)出租车定额发票

出租车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4种(票样见附件2),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壹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2.《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贰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3.《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伍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4.《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拾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二)税控改造专用发票

税控改造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为已实施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3(票样见附件2),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宽76mm、卷长12700mm,卷式不定长单联发票;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1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1个“发票联”。发票票面不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76mm*127mm,卷式定长单联发票,每卷100份;发票票面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空,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号码。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改造专用)》,规格190mm*101.6mm,平推式三联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自用联”。发票票面印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空,发票号码在发票发售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配售,开票系统将自动生成发票号码。(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表(废止)

2.新增发票票样(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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