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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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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启用。自2013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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