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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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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审核、备案程序

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第一年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或出具备案管理意见,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本公告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资料

(一)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第一年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必须注明申请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说明(必须按项目注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具体目录及具体条款);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项目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明细表、企业收入总额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的计算表。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以后年度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述第3、4、5项资料,同时应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主营业务的项目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具体格式按照《优惠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后续管理

相关市州级国税机关和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优惠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纳税人2012年度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尚未审核确认或备案确认的,一律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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