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时,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经测算后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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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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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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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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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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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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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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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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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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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
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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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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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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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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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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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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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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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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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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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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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住宿和餐饮业—67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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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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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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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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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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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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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及子行业
(不含禁止进行核定征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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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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