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现将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以下简称跨市、县迁移)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吉林省内涉及跨市、县迁移,只需办结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跨市、县迁移应填写《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三、纳税人提出跨市、县迁移申请后,应办结以下事项:
(一)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有空白发票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具软件中做“发票退回”;
(二)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做“办税厅抄报税”,同时要求服务单位制作空白电子数据,用于注销报税;
(三)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空白发票退回、注销税控设备;
(四)配合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未结案件,包括调查巡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违法违章等案件;
(五)结清当月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终止三方协议、注销发行Ukey证书、电子印章、电子税务局;
(七)有出口备案资格的企业,变更出口企业资格备案。
四、纳税人办结第三条所列事项后,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工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接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户籍迁移通知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解锁并重新发行税控设备(使用原税控设备)。
(二)重新签约三方协议、发行UKey证书,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也可通过税控设备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三)重新注册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