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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2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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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本法规自20141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发现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为堵塞税收漏洞,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省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3号)的文件要求做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规定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方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外,对从事煤炭、矿石、铁精粉、废旧物资及其他工业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单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售货物购进时的进货发票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情况进行证明。代开发票货物数量应等于或小于进货发票数量。代开发票后,代开发票岗位工作人员在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已代开专用发票”印章,发票原件退回小规模纳税人,复印件一份作为代开资料留存,一份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地特点,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规范代开行为,严格代开发票相关纳税人业务真实性审核,最大限度防范虚假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代开发票购、销双方纳税人数据的分析监控,既要监控多次大额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又要监控代开票流向集中的一般纳税人,强化代开发票涉及业务的日常检查,从源头上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使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了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要的资料、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代开发票业务,履行纳税义务。

六、本《通知》要求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所售货物购进时的进货发票原件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请将本《通知》张贴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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