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我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53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88号)规定,不得违规代开。
(二)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发票发售力度,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给予售票,不得为其代开。
(三)优化纳税服务,通过约时定点、巡回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有效解决机构收缩后边远地区消费者索票难的问题。
二、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
(一)对纳税人分散、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不易管理的边远地区,县以上国税机关可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同时,委托其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没有代征税款业务的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征税款单位只能在受托代征税款范围内代开发票,不得超范围代开。
(三)加强对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单位的管理,督促代征单位严格执行票款结报“双限”制度,在税款结报的同时进行发票报验。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代征单位代开的普通发票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以备检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