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票换票证》由各地、州、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第一联为存根联,换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换票联,交被换票单位代替原发票;第三联为核查联,换票税务机关附处理卷宗。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电告省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