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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黔国税发〔1999〕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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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样

从1999年8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式样暂定为二种,一种是目前使用的《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一种是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头名称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轨为“(XX)国字”;10位代码为“1520017209”,表示“贵州省手写版七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套印在发票的右上角。除此以外,发票的规格、票面内容和联次与《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同。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在省内按规定使用和填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向省外销售机动车时使用。

1999年8月1日以前,纳税人开具到省外的《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影响购买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换票手续。

三、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发票的正常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发票的领购制度,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并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58号)规定认真进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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