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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6〕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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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衔头发票审批印制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衔头发票审批管理,是指经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的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和发票承印企业。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第五条  申请印制电脑版发票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申请印制手工版发票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首次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1.申请印制发票报告;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6.印制发票式样;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适用于出口企业);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印制发票报告;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经办人发生变化的情况);3.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专职票管员发生变化的情况);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5.印制发票式样;6.上年度发票使用量(份);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受    理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是否受理决定、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将核查情况一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材料,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手工版普通发票经市(州、地)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应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按照发票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同时,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交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四条  电脑版普通发票经市(州、地)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报省局审批。经省局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应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交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五条 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印制条件的,由审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逐级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印制条件的,由审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逐级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严格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制作票样,将票样送申请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复核,签字认可后印制发票。发票印制完毕,发票承印企业应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将发票向审批印制税务机关和申请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同时交验。

第十七条  审批税务机关应填制《发票入库单》《发票出库单》作入出库管理。同时,将《发票出库单》逐级传递各级机关作出入库凭证。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审批税务机关传递的《发票出库单》,按照规定作发票出入库管理,进行发售处理后交企业自行保管。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条  审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企业印制发票决定。并于作出决定的次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下传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全部资料逐级报送市(州、地)税务机关,市(州、地)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全部资料逐级报市(州、地)税务机关,市(州、地)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全部资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局,省局自收到《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全部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发票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印制发票企业做好发票印制管理宣传辅导工作,要求企业按预计年用量印制发票。

第二十四条  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按规定装订成册,并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制衔头发票企业发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发票,对违反《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入库单》、《发票出库单》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V1.1版)表证单书应用方案》(黔国税函〔2004〕360号)文件规定的文书式样为准,各地自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使用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规定的文书式样为准,各地自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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