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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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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为增强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进一步规范发票使用管理,我局决定在全省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国税系统启用的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以下简称“定额有奖发票”)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布奖。

二、定额有奖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共8种面额。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规格为213 mm×77 mm,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定额有奖发票的工本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四川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334号)执行。

三、定额有奖发票采取以下防伪措施:

(一)使用温变图案防伪纸印制。发票纸张背面有税徽和“四川国税”字样组成的区域属性标识。标识在常温下显浅红色,高温下变为无色。

(二)发票票面加印密码;

(三)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荧光油墨印制;

四、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简称“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使用。

五、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定额有奖发票,需要其他普通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确实需要使用定额有奖发票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查确定。同时,定额有奖发票领购方式实行验旧购新。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时,必须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时,要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规定,将已开具使用过的定额有奖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验旧,并填报《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加强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的验旧。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验旧金额超过起征点的,要及时全额征收税款;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验旧金额超过核定定额的,要及时补征税款。

七、单张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当场兑奖;单张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及以上的,由消费者持中奖发票到发票监制市州局所辖各办税服务厅兑奖。对垫付奖金的,由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凭兑奖联与主管国税机关按月结算已兑的垫付奖金。

八、定额有奖发票印制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启动,3月31日前在全省全面启用,具体启用时间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票样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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