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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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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至2027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注释: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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