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
二、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规定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2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105号)、《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同时废止。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可选择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