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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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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作为试点企业,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会员,并通过试点企业自己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必须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对试点企业本身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业务,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见附件3。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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