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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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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内容修改为“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将“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中“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将“四、备案、报送的渠道”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报送财务报表,或者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备案、报送。

 “(一)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备案、报送。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不用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持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纳税人选择网上备案、报送渠道的,按本公告执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渠道的,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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