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字体: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