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新税务机构挂牌当天,启用新机构的各类印章,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应当同步启用新办税印章。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8〕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整合工作方案>和<12366纳税服务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总办发〔2018〕97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具体部署,制发本公告。
三、公告具体内容
(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二)公告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税务机关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时间。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