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06-15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及时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及文本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截至2018年6月14日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两局单独制定发布、两局联合制定发布、两局分别或共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7件。由于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在以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或新规定制发时已被宣告失效或废止,因此在修改该部分文件时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四、特殊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机构合并分步进行,本公告同时明确,需要适用《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文件的,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完成前,按照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