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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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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72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560元。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7640元,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920元。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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