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和依据
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税务领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为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现根据国地税机构改革要求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1号)规定,青岛市税务局修订完善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邮寄、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实现《清单》中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其中,符合“同城通办”的事项可在任意税务机关办理,属于“全程网上办”的事项将进一步实现“一次不用跑”。
(三)税务机关对《清单》所列业务事项采取当场办结反馈、邮寄送达反馈、网上反馈等形式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