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机构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对清理的文件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正文内容无任何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的内容,且国地税机构改革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已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废止;第三条已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废止。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