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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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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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