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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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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税务机构改革中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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