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机构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对清理的文件制定本公告发布。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正文内容中仅涉及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二、(三)”中“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已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废止。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