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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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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2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税费业务集约式全疆通办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其他事项等5大类20项业务事项(详见附件2)。

三、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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