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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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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全区居民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或免征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及需留存备查资料整理形成《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前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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