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法规处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1号令)等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适用的主体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主体。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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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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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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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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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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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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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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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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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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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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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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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第九条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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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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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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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
10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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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
25
|
其他行业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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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需要调高应税所得率的,由市县税务机关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提高应税所得率。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其他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三、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该公告要解决的问题,即:为保持我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时期税收政策的有序衔接和征管秩序的平稳过渡,对废止《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18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37号)后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问题予以明确。
(二)明确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据,即: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国家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了我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即: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仍延续我区原分行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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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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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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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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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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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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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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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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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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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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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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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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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适应现行税收政策滞后于目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模式的征管现状,如个人合伙投资资本市场活动税收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如新兴互联网行业层出不穷而税收政策反应滞后的问题,本公告中,明确了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税所得率据实调整的权限,即:非传统类别等个别行业或企业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以上可选择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提高应税所得率,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以便于我局及时应对新生复杂状况,堵塞征管漏洞,实现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