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法规处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我区1990年1月9日下发《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予以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地税办发〔2018〕11号)要求,目前该文件转发的总局相关文件内容,部分条款已废止,转发文件时增加的三项条款内容其中两项条款内容失效,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需废止,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特对原文件中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征免税问题重新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和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危险品仓库厂房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积予以备案减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