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6月15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制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2件,仅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机构名称变更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五、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