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6-15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本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文件清理工作是稳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的重要前提,是有序做好政策衔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的重要保障。此次清理工作,是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由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等规定,对文件清理中发现的,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因机构改革导致名称变更,或税收政策调整涉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需要修改的,列为宣布修订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修订的文件目录及修订条款,并全文发布经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
三、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涉及原文件正文中或税收政策调整仅需变更原机构名称,无其他修改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二)因机构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涉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需要修改原文件条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修订内容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54号)规定,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公司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纳税风险提示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修订内容
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已不使用,将正文第一条第二项中“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后”修改为“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算结论后”。
3.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5号)(以下简称2017年5号公告)修订内容。
为统一执行执法标准,切合我省税务机关执法实际,对2017年5号公告进行了详细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有30项,其中修订正文1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6项;《海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12项;修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11项。
2017年5号公告正文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语句表述。
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机构名称,增加当事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及间断性未申报违法行为的逾期天数计算公式,增加2017年5号公告的溯及力条款。
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具体情形特征中表述为“以下”的修改为
“(含)以下”,“超过某某金额或某某份数以上”的修改为“某某金额以上或某某份数以上”;将违法程度轻微的考量因素最低限额“0份/元/天”修改为“1份/元/天”;修改违法行为与具体情形特征表述不一致的内容。
政策解读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删除有关表述“国地税”的内容,删除地税部门对附加税如何处罚及对增值税发票类违法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限的解读内容,删除落款日期,明确间断性未申报行为的总逾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