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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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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六条于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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